歐盟法院裁定:可轉售下載遊戲,但需遵守特定條件
歐盟法院做出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裁決,確認消費者有權轉售已購買的下載遊戲和軟件,即使軟件許可協議中存在禁止轉售條款。本文將深入探討這一裁決及其影響。
版權耗盡原則與版權界限
歐盟法院的裁決源於德國法院之間針對軟件經銷商UsedSoft和開發商Oracle的法律糾紛。法院基於“版權耗盡原則”(版權耗盡原則₁)做出了這一裁決。該原則指出,當版權持有者出售一份拷貝並授予客戶無限期使用權時,其發行權即告耗盡,允許轉售。
此裁決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的消費者,涵蓋通過Steam、GOG和Epic Games等平台購買的遊戲。最初的購買者有權轉售遊戲許可,允許其他人(“買方”)從發行商的網站下載遊戲。
法院裁決原文指出:“一項許可協議賦予客戶無限期使用該拷貝的權利,該權利持有者將拷貝出售給客戶,從而耗盡其獨家發行權……因此,即使許可協議禁止進一步轉讓,權利持有者也不再能反對該拷貝的轉售。”
實際上,這可能類似於:最初的購買者提供遊戲許可證代碼,並在出售/轉售時放棄訪問權限。然而,缺乏明確的交易市場或係統會帶來複雜性,並留下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。
例如,注冊轉移如何進行的問題。實體拷貝仍然會注冊在原始所有者的帳戶下。
(1) “版權耗盡原則限製了版權所有者控製其作品發行的一般權利。一旦在版權持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出售了作品的副本,則該權利被認為是‘耗盡’的——這意味著購買者可以自由轉售該副本,而權利所有者無權反對。”(來自Lexology.com)
轉售者在轉售後無法訪問或玩遊戲
發行商會在用戶協議中加入不可轉讓條款,但該裁決推翻了歐盟成員國中此類限製。雖然消費者獲得了轉售的權利,但限製在於出售數字遊戲的人不能繼續玩它。
歐盟法院指出:“獲得有形或無形計算機程序副本的原始購買者,其版權持有者的發行權已耗盡,必須在其轉售時使其下載到自己計算機上的副本不可用。如果他繼續使用它,他將侵犯版權持有者對其計算機程序的獨家複製權。”
允許為程序使用而進行必要的複製
關於複製權,法院澄清說,雖然獨家發行權已耗盡,但獨家複製權仍然存在,但它“受合法獲取者使用所需複製的限製”。規則還允許製作使用程序所需進行的複製,任何合同都不能阻止這種行為。
“在這種情況下,法院的答複是,任何隨後獲得副本的獲取者,其版權持有者的發行權已耗盡,都構成這樣的合法獲取者。因此,他可以將其計算機下載到第一獲取者賣給他的副本。這種下載必須被視為計算機程序的複製,這是使新的獲取者能夠根據其預期用途使用該程序所必需的。”(來自《歐盟版權法:評論》(埃爾加知識產權法評論叢書)第二版)
對備份副本銷售的限製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裁定不得轉售備份副本。合法獲取者被禁止轉售計算機程序的備份副本。
“計算機程序的合法獲取者不得轉售程序的備份副本。”這是根據歐盟法院(CJEU)在Aleksandrs Ranks & Jurijs Vasilevics訴微軟公司案中的裁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