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法院裁定:可转售下载游戏,但需遵守特定条件
欧盟法院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,确认消费者有权转售已购买的下载游戏和软件,即使软件许可协议中存在禁止转售条款。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裁决及其影响。
版权耗尽原则与版权界限
欧盟法院的裁决源于德国法院之间针对软件经销商UsedSoft和开发商Oracle的法律纠纷。法院基于“版权耗尽原则”(版权耗尽原则₁)做出了这一裁决。该原则指出,当版权持有者出售一份拷贝并授予客户无限期使用权时,其发行权即告耗尽,允许转售。
此裁决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消费者,涵盖通过Steam、GOG和Epic Games等平台购买的游戏。最初的购买者有权转售游戏许可,允许其他人(“买方”)从发行商的网站下载游戏。
法院裁决原文指出:“一项许可协议赋予客户无限期使用该拷贝的权利,该权利持有者将拷贝出售给客户,从而耗尽其独家发行权……因此,即使许可协议禁止进一步转让,权利持有者也不再能反对该拷贝的转售。”
实际上,这可能类似于:最初的购买者提供游戏许可证代码,并在出售/转售时放弃访问权限。然而,缺乏明确的交易市场或系统会带来复杂性,并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。
例如,注册转移如何进行的问题。实体拷贝仍然会注册在原始所有者的帐户下。
(1) “版权耗尽原则限制了版权所有者控制其作品发行的一般权利。一旦在版权持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出售了作品的副本,则该权利被认为是‘耗尽’的——这意味着购买者可以自由转售该副本,而权利所有者无权反对。”(来自Lexology.com)
转售者在转售后无法访问或玩游戏
发行商会在用户协议中加入不可转让条款,但该裁决推翻了欧盟成员国中此类限制。虽然消费者获得了转售的权利,但限制在于出售数字游戏的人不能继续玩它。
欧盟法院指出:“获得有形或无形计算机程序副本的原始购买者,其版权持有者的发行权已耗尽,必须在其转售时使其下载到自己计算机上的副本不可用。如果他继续使用它,他将侵犯版权持有者对其计算机程序的独家复制权。”
允许为程序使用而进行必要的复制
关于复制权,法院澄清说,虽然独家发行权已耗尽,但独家复制权仍然存在,但它“受合法获取者使用所需复制的限制”。规则还允许制作使用程序所需进行的复制,任何合同都不能阻止这种行为。
“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的答复是,任何随后获得副本的获取者,其版权持有者的发行权已耗尽,都构成这样的合法获取者。因此,他可以将其计算机下载到第一获取者卖给他的副本。这种下载必须被视为计算机程序的复制,这是使新的获取者能够根据其预期用途使用该程序所必需的。”(来自《欧盟版权法:评论》(埃尔加知识产权法评论丛书)第二版)
对备份副本销售的限制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裁定不得转售备份副本。合法获取者被禁止转售计算机程序的备份副本。
“计算机程序的合法获取者不得转售程序的备份副本。”这是根据欧盟法院(CJEU)在Aleksandrs Ranks & Jurijs Vasilevics诉微软公司案中的裁决。